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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0〕37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解决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问题,并做好期末考试结束到放寒暑假前这段时间内的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缓解部分家长接送和照看学生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现就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工作以及寒暑假前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督促各小学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关爱学生和方便群众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现实需要;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放学后的看护服务;要研究和制定看护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向家长做好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各小学提供的放学后的看护服务以保障学生安全为主。在看护服务时间内要为学生完成作业,开展游戏活动和课外阅读提供条件。不得将看护工作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集体补课。

  本市民办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各小学提供看护服务所需的经费可由区县教育局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也可从学校日常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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