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打非”工作引入制度化轨道,纳入常态化管理,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公安、工商、安监、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质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排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等行为,强化现场监督,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责任。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规定,健全岗位安全作业、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各项制度和规程。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强化应急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要抓好对员工的培训教育,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各级要按照《威海市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威政办发〔2008〕91号)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实行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所有单位,逐一明确和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要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加,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监控体系、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安全科技和应由政府统筹解决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等。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