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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1.必须是盈利企业。
  2.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3.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独立法人餐饮住宿、会展、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6.企业当年无新增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若历年有欠税、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无大规模裁减人员情况;上缴税金原则上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7.承诺在“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信息服务系统”中按时提供有关信息。
  8.企业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严重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取消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 00强”的评选资格。
  三、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物流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会展企业、居民服务企业评选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品交易市场评选指标包括年交易额、市场经营面积、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上交税费。上述指标以当年实绩为准,具体口径如下: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盟店,所获得的加盟费以10倍计入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企业年营业服务收入总额。
  3.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4.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5.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6.年交易额:本年度内商品现货交易与合同兑现交易的总额(以统计局或工商局核准数为依据)。
  7.市场经营面积:包括市场商品交易、仓储设施、停车场等一切产生运营收入的使用面积。
  8.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及商户经营就业人数总和。
  9.市场上交税费: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与经营商户缴纳税金和规费总和。
  (二)计分办法。
  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市场)的经济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为:Y(ij下标)=X(ij下标)/X(j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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