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应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
(八)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九)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十)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条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