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成年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下同)原则上随母迁入,但下列人员在办理招调工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员工,应当先对拟招调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符合招调条件的,向其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招调员工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招调工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核准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申报系统自动预审通过。
对于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将根据年度入户指标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的综合情况分批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