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
(五)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六)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八)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相关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相关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提出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农业有害生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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