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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五)引导扶持广播影视内容生产。继续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广播电视非新闻类节目的制作生产领域。加强精品内容创作生产的组织引导,加大对以闽台、闽商、闯南洋、过台湾、福州三坊七巷、船政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闽西红土地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的题材创作,着力形成强有力的福建品牌影视剧。加快发展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发展的数字影视内容生产,形成新的影视内容生产增长点。积极做好优秀国产影视作品的宣传推介、展播展映,鼓励扶持影视精品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影视节展活动和国家级重要文艺评奖,切实提升广播影视精品的创作生产。

  (六)打造品牌频率频道和栏目活动。鼓励创意创新,大力推进精品战略,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精品工程,培育更多的广播电视名牌频道(率)、栏目,促进广告业务的持续增长。努力把东南卫视、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海峡电视台、厦门卫视频道、福建人民广播电台都市生活广播等打造成全国名牌频道(率);各设区市各有一个电视频道和广播频率打造成区域性名牌频道(率);支持广播电视媒体打造大型广播电视品牌活动,提高我广播电视媒体在境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加大品牌栏目、节目和活动创意等影视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强频率频道广告经营创收的能力。

  (七)整体推进有线电视规模化、数字化。坚持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存量保值、增量分成的原则,加快有线网络整合步伐。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理顺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一省一网”规模化运营和发展目标。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到2012年前,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加快网络双向化改造,到2012年底,城市有线网络平均双向用户覆盖率力争达到80%以上。积极发展高清晰度电视和视频点播服务,开发政务信息、社会教育、生活信息、文化娱乐、电视商务、金融支付,以及各种接入服务等多种业务。加强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有线网络服务水平。

  (八)培育发展新媒体、新业务。推进移动多媒体广播业务在全省的推广和运营。依托现有媒体积极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整合全省电视节目资源,加快建设“海峡视频网”网站。稳步发展付费电视,积极发展视频点播业务,积极拓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增值业务。进一步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注重影视衍生产品的开发,加强包括数字机顶盒销售在内的有线数字电视上下游业务的运营和发展。积极培育电视购物新业态,有条件的市、县(区)和省有关部门可合作发展“电视商城”服务。

  (九)加快数字化带动产业化进程。加快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程度,推进节目生产数字化,努力满足多种数字播出平台和数字接收终端的需求。积极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加快构建我省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面向电视机、移动和便携终端,兼顾固定、便携与移动接收,利用广播方式和交互方式开展多种业务。积极推进数字声音广播技术试验,加快声音广播数字化进程。在国家规划的框架内,积极发展以数字电视网为基础的下一代网络和服务,推动“三网融合”。

  (十)加强对台港澳和对外交流合作。发挥我省对台“五缘”优势,用好国家赋予我省对台先行先试政策,加强闽台同业交流合作,主动承接台湾影视产业转移,做好为台湾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公司在我省提供有线电视设备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台湾业者经批准在我省参与合拍影片,建设、改造电影院,发行大陆影片等。积极发展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同业交流与合作,扩大我省广播影视业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举办有关广播影视节展,推介销售我省优秀广播影视节目。积极邀请境外广播影视媒体来闽交流合作,做好有关广播影视节目在外方的宣传推广和销售,积极拓展两岸四地和境外同业友好机构、媒体和人士,促进我省广播影视业“走出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将广播影视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各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广播影视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指导和业务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广播影视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投入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广播影视业的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贴息、奖励、税收优惠、绩效考评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广播影视业。省财政每年将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对广播影视业发展予以扶持。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广播影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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