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晋安区原鼓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10〕75号)
晋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过仑旅游商务中心、过仑旅游宾馆等两个建设项目用地局部修改晋安区鼓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晋政综〔201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原鼓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过仑旅游商务中心、过仑旅游宾馆等2个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19.6492公顷用地(其中耕地4.1167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原鼓岭乡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