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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20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在2008年7月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10元。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由210元调整为22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由46元调整为56元;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由195元调整为21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由43元调整为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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