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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36号 2010年3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切实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区)行政管辖区域。
  (二)工作分工。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安排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市、县(区)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整理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提请自治区政府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逐级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各级国土、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工作安排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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