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10〕107号)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浙农函〔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精神,同意省、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向考生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5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8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