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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普利等三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普利等三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湘司许﹝2009﹞62号)


湖南普利、嘉衡、方剑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三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普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彭凌、陈响青、王建富、姚湘元、文军、周志林。主任:彭凌。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杨中雨、唐青松、邓爱军、莫祥云。主任:杨中雨。注册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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