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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对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每月至少清洗1次气敏电极表面和仪器管路。

  3.对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每月至少检查1次采样、计量、反应器、加热器、检测器等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洗。

  4.每3个月至少更换1次仪器进水导管、出水导管、活塞、密封圈。

  (五)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对本级环保部门监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全年抽测点比例不低于总量的20%,抽测结果提交同级环保部门作为运维情况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应按以下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进行定期校准:

  (一)具有自动校准或自动标定功能的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每24小时自动校准或自动标定一次;手动校准的仪器,至少每15天用校准装置校正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二)每月至少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或校准装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包括仪器零点、量程,并检查响应时间。

  (三)每三个月使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一次全系统标定校验和对比监测,包括采样探头、采样管路、过滤系统、洗涤器、调节器等,对准确度、重复性、相关系数进行标定校准,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测试准确度进行常规校准,并检查响应时间。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故障排除

  (一)故障发生后,运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其他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校验比对试验。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人工采样监测费用由运行维护单位承担。特殊性况,即不能按期修复,亦不能采取人工监测方式报送监测数据的,需获得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的批准。

  (二)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及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三)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四)运维单位至少需配备一个月运维所需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不得无故干预、阻挠运维单位的正常运维业务;不得擅自拆除、维修、更换在线监控设备;不得人为破坏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通讯等条件;不得未经批复擅自停止运转、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用的,应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申请,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烟(管)道上安装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损坏。在恢复生产同时恢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前或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光源、污染物分析单元等)发生故障后修复使用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同级环境监测部门比对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维技术档案,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并有专业维护人员和排污单位代表的签字,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汇总记录。

  (二)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三)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

  (四)药剂添加、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记录。

  (六)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

  (七)环境监测部门比对监测记录。

  (八)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故障率(发生故障的小时数与全年应正常运行小时数比例)高于10%的(含10%),该设备不得再在湖北省内使用。系统建成五年以上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故障率高、不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时,运维单位可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运维单位根据运维情况,提出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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