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0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市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繁荣、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体育项目的备案
从事一般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
《条例》第
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备案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补正,符合要求后发给备案回执。
(二)现场核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改正。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备案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核查和许可
国务院2009年8月颁布的《
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实施行政许可。2005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把游泳、轮滑等14个项目列为强制执行国家标准的项目,并出台了相关项目的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这些体育项目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条例》第
三条的授权,结合本市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确定我市第一批强制性标准体育项目是:游泳、汽车(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暂作为无锡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