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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等手续前,到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在开业前,必须按《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条例》十条的规定,向市或市(县)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书;
  2.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3.符合标准的设施和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
  4.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明;
  5.场地、设施和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6.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资料;
  7.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其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后,应当将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国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地市级以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除本级政府直接主办或者联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外,其他申办者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市(县)、区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市(县)、区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竞赛表演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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