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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竞赛表演的组织实施方案和规程;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竞赛表演所用设施、器材的合格证明;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手续。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办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预计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应当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涉及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体育专业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对以体育技能培训、健身指导、安全保障、经纪等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目前,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体育局已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省级培训工作,并授权无锡市设立体育经纪人、游泳救生员、健身操、健美等9个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体育协会积极组织拟从事体育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凡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为满足无锡体育市场发展需求,除国家开设的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外,市体育、人保等行政部门可以逐步开设其它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由体育、人保行政部门共同制订考核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在确定本市培训项目后。要制订相应的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培训程序,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有关部门可以颁发相关证书。
  3.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体育协会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资质要求由市体育、人保行政部门共同制订。
  4.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不收取报酬向大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五、体育经营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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