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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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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五)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环境评价文件。

  (六)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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