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健全产儿科急救网络,强化妇幼保健服务监管,进一步降低我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安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在全市逐步启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县级产科急救能力,全市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管理及住院分娩率达100%,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2.8/10万和8‰以下。
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全市所有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管理及住院分娩率均达100%,确保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
1.突出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各级政府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落实好经费投入,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和人员稳定。
2.继续加强产科执业机构资源调整。坚持确保产科质量、母婴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满足妇幼卫生需求的原则,继续压缩调整产科执业机构。产科执业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具有产科执业资质的机构承担。对现有人员、技术力量、设施设备条件较差的产科执业机构,在两年内调整停止其产科接生业务。对新申办的产科执业机构,各区(市)县要严把准入条件。
3.实施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将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好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结合灾后重建和中央拉动内需项目,逐步实施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2年,全面改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硬件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施设备和产儿科急救设备的配置,以适应和满足公共卫生服务发展及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需要。
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定位,明确公共卫生服务范畴;规范妇幼卫生技术服务和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