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乡镇扶贫开发会议,阅读扶贫开发有关文件,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二)列席村两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会议,参与本村的扶贫开发项目的民主管理、重要决策及村务公开活动;
(三)对村两委及其成员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扶贫项目的验收;
(四)收集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有关人员和村两委成员在扶贫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来信、举报及投诉;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配合各级扶贫部门做好签收反馈调查工作。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征得本人同意,推荐名单公示7天以上;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由村委会协助其填写义务监督员推荐表,送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合格的颁发“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证”。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开展工作时要持“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员证”,并要依法监督,维护义务监督员的形象;
(二)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应当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纪律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一)市扶贫办负责全市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并负责义务监督员工作证件的监制。
(二)区县(自治县)扶贫办负责本地区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统一组织本地区义务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对群众投诉的义务监督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为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义务监督员的聘任人数由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决定,每个行政村最多不超过5名。有3名以上义务监督员的行政村可成立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聘任的义务监督员名单报市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