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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内部管理制衡机制。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出纳与会计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与稽核、记账及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混岗等基本的会计工作制约制度。
  5、完善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数额比较大的支出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6、加强和完善重大财务、资产事项的决策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资产转让、报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通过专业部门、人员的技术论证。
  7、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要确定专门内审人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须独力于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之外;单位财务、资产部门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除加强日常审计工作外,每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定期的全面审计,审计面要达到100%。将审计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对审计检查出的问题,由单位领导负责督促整改。
  8、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须召开两次以上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和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管理责任。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2、要制定和完善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3、指导、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是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国有资产(资源)及其经营收益的完整性。
  4、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日常检查主要针对会计基础管理、财会制度执行情况,可随时进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重大财务事项、国有资产(资源)及其经营收益变动事项等。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检查面必须达到50%以上,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
  五、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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