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建筑工地设立劳动者维权公告牌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我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建筑工地设立劳动者维权公告牌(以下简称“维权公告牌”)的通知》(藏人社办[2010]122号)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土木、交通、水利、电力、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等各类建筑工程工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设立“维权公告牌”。
二、建筑工地设立“维权公告牌”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采取发包、分包方式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督承建企业设立。
三、各建筑业企业法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2010年5月10日前或新建项目开工10日前,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建筑工地维权公告牌(样式)及其他相关材料。登记时,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项目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