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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合理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对《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中有关准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申请批发经营企业应独立拥有储煤场地和经营设施,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自有场地的必须提供自有储煤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煤坪的只能租赁空闲地,并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要求,不能毁坏耕地、农田、山林;原则上允许在火车集运点站或江河码头设立的专用煤炭储运场地和各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集中设置的煤炭储运场地租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但须提供整块储煤场地平面位置图,并标明各租赁企业名单。各企业租赁储煤场地不得相互重叠、覆盖。允许租赁该车站、码头及煤坪的计量设施。独立拥有的煤质检验设施应当具备用于制样、计重和测定灰分、硫分、发热量、水分、挥发分、煤灰熔融性等基本煤质指标检验,在申报材料中附产品清单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和合格证书。

  建立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专业培训和上岗资质认定制度。凡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质的,其计量质检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证书。

  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变更程序。凡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办公地址、企业经营场所、储煤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企业名称、企业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禁止一年之内多次变更。不得以变更之名逃避到期延续审查。

  四、切实抓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工作。

  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自然终止。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须按照《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新的准入条件规定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要按照新的准入条件,逐企业组织严格审查。在4月30日前未主动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1、按照煤炭主产区、非主产区,煤炭主消费区、非主消费区的不同标准确定煤炭经营企业最低经营规模。主产煤市县、煤炭主要消费地区及省属煤炭经营企业拥有批发资质的年经营量不得低于5万吨,拥有零售资质的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2万吨;非主产煤市县及非煤炭主要消费地区批发企业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3万吨,零售企业年度经营量不得低于1万吨,达不到经营规模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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