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甬安监管综〔2010〕15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和省安监局(浙安监管矿〔2009〕8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申报、考核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总局、省局对一、二、三级达标企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申报等级
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评定;三级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省安监局组织评定;四、五级标准的企业由市安监局组织评定。
三、申报条件
申报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生产的;
(二)已按照本办法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的;
(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四、评定方法
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从业人员考核的方法进行。从业人员考核数量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20%。
五、评分方法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分。
(二)子元素核准分=子元素实得分×子元素标准分/(子元素标准分-缺项分)。
(三)标准化最终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最终得分(百分制)=合计核准分/合计标准分×100。
六、四级标准化企业达标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一)标准化最终得分不低于55分;
(二)每个考评元素得分率不低于50%;
(三)关键项(打“★”号)得分率不低于60%。
七、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二)企业申报
申请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须登录宁波市安全生产网“宁波市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和《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自评汇总表》,并打印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宁波市安监局。
(三)受理与考评
市安监局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后,申报一、二、三级安全标准化的,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安监局;申报四级安全标准化的,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委托考评机构组织考评。
考评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考评组应向企业提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问题汇总单》。企业对考评组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考评组,考评组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市安监局组织考评的原则上由县(市)、区安监局进行确认。
考评组在考评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和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根据具体情况下达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四)核准与发证
考评结果达到四级安全标准化要求的,考评机构应将《现场考评报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核准后向受评企业颁发相应的达标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达标证书和牌匾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样式制作。
附件:1.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2.宁波市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报告
附件1
宁波市矿山企业
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区 域: 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