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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范围,做好先行用地审核管理

  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部门立项的省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项目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在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先行用地的申请,所在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见附件3)。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未及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项目单位,省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依法跟踪督促和查处,坚决制止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农村牧区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审批

  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批。列入国家或省扩大内需项目内的游牧民集中定居点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土地,按照单独选址项目进行报批。凡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为当地政府年度内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由省政府在年度内考核评定。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牧区建设用地撤并、复耕相结合,按照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见附件4)。

  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批次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加强监管,建立农村土地全程管理制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要坚持“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县(市)级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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