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0〕38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促进学生集体用餐供应单位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大中专院校、中学、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
二、检查内容
对学校食堂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制作加工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一)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是否在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食堂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三)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情况;
(四)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食品采购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以及建立台帐的情况,是否定期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清查,尤其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采购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容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关键环节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执行食品粗加工、切配操作安全规范情况和凉菜、生食水(海)产品制作规范情况;
(六)食品的冷藏设备、加工设备、消毒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加工用具、容器以及餐具的清洗、消毒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历时一个半月,检查时间自2010年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3月15日-25日)
各学校对食堂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