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保护滞留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4)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安抚滞留人员情绪,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导游、领队和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有关方面组织滞留人员协助事件处理。
4.4.6 涉外事故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旅行社;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旅行社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4.5 信息发布
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等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指导下,指定信息发布人负责统一发布涉旅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对涉旅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信息发布必须及时、准确。杜绝因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对事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
4.6 应急结束
沙旅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明确应急结束。特大( I级 ) 和重大( II级 ) 涉旅突发事件由国家旅游安保协调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较大(Ⅲ级 )涉旅突发事件由省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
一般( IV级 )涉旅突发事件由市世博会旅游安保协调小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要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总结工作。
5 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本地旅游企业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各级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世博会涉旅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积极开展有关法规和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能力。
县(市)区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旅游安保协调机构,各旅游企业应制订世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各旅游企业应负责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旅游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世博会期间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