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22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乳腺癌患者门诊内分泌治疗费用负担,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进行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肿瘤科医师认定,适宜进行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包括个体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进行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使用国产药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使用进口(包括合资)药品的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6000元。结算年度内,中途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月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二、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待遇享受期暂定为3年。
三、在门诊进行内分泌治疗的乳腺癌患者须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中,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年治疗,每年1月份可申请变更治疗医院1次。具体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四、被指定承担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在院内选择一个科室,并设专人负责乳腺癌患者的内分泌治疗工作。
五、承担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工作的临床医师须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志,并严格按照患者适应症用药,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享受乳腺癌门诊内分泌治疗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内分泌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进行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的,门诊内分泌治疗待遇即时中止。
七、2010年度乳腺癌患者门诊内分泌治疗最高支付3000元。
附件:乳腺癌患者内分泌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