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四)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五)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六)矿井通风系统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2009〕235号)要求,认真开展对机械通风验收合格矿井的复查工作,对2009年底前已通过机械通风验收的三类矿井必须重新进行机械通风设计,实施主扇通风,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在2010年3月底前对不能完成主扇通风且通过市安监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2010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能实现主扇通风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七)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0〕14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增加相关检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地下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检查和了解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重点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地下矿山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