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到期复审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0〕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规划函〔2008〕161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渝安监〔2009〕12号)要求,我市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精神,目前,各安全评价机构正在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复审换证。在2010年3月31日以后,未获得新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继续对其以往所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