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定位和分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
4.社会组织定位和分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法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及特点,主要包括六类:
(1)公益服务类。指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2)行业协会商会类。指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合法的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学术联谊类。指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依据章程自愿组建,具有鲜明的联谊性、学术研究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4)咨询经纪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性建议、意见,或为生产要素交易提供信息、技能、设施服务,具有鲜明的经纪性、代理性和有偿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5)鉴证评估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独立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服务,出具技术性评估报告,或者依据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为社会提供鉴证、鉴定、监督、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和认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客观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6)律师公证仲裁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律师、公证、仲裁服务,具有专业性、法定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三、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协同合作的新型关系,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着力培育社会自治功能,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职能,将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6.强化公共财政意识,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政府将事务性、辅助性的事项,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办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由政府各部门提出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条件成熟的领域先行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