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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7.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资助社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服务项目。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设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采取无偿或低租的方式,提供办公场所,为社会组织提供开展培训、交流和服务的平台。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8.落实优惠政策,出台扶持措施。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

  9.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入口登记工作,强化准入管理。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试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异地商会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工作。

  10.构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与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交流会议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构筑全市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社会组织必须主动将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会员和公众监督。

  11.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全面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动向。凡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更换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总干事)等负责人的;一次性接受捐款、对外投资、业务活动开支达到注册资金一倍及以上的,应当事先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也应事先按规定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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