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 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