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展应援尽援的目的是通过保持控、辩、审平衡,达到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的保障,开展应援尽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避免权利保障失衡现象,从而使绝大多数人都能在仲裁审判中得到帮助,享受文明社会及法治建设的成果。
二、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目标
(一)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
(二)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35%以上;
(三)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四)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帮助;
(五)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六)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三、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4.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法律事项;
5、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重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6.涉及农民工的法律事项;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9.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3.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