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完善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在合理控制医院医药总费用、均次费用的前提下,探索由医院(医院代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在履行协议基础上,应足额及时支付医院符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费用。实施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促进医疗机构自律管理和诚信服务机制的形成。落实医疗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的项目管理和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的调节和制约作用。
19、明确政府投入责任。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和急救医疗机构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基、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
(五)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20、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监管。加强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制。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依法加强对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等级评审、要素准入、执业行为、财务执行的管理,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决算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1、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试点城市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监管机构,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管理体系,完善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继续做好医院管理评审评价工作。建立医疗费用考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建立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和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评价组织,组织开展医疗质量、服务和绩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医疗技术风险的监测、报告、预警、管理制度。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医务公开、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在公立医院监管中的职能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