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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环境容量,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集中发展、种养结合。鼓励建设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的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向湖泊、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摸清农业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素,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积极推行秸秆还田、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严禁露天焚烧。充分利用农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农业部门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和生产基地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努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鼓励农民美化村庄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整治村庄河道、沟渠,实现河道水清、通畅、岸绿;改善村庄道路状况,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有条件村庄主干道安装照明设施。加强对矿产、交通、水力、旅游和新农村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出现新的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街道绿化、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
  (十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优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建立各级“以奖促治”机制,到2012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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