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实力强的县(区)、乡(镇)、村率先创建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对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推动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引导农村社会经济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十五)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组织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严格监督考核,实行县(区)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范围,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加大农村环境监测资金投入,尤其加大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市政府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鼓励政策。对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通过“以奖促治”,事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对已开展生态建设示范、生态环境达标村镇,要通过“以奖代补”,事后给予财政资金奖励,重在巩固和提高治理成效。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生态示范县(区)的,奖励县(区)政府50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的,分别奖励乡(镇)政府20万元、10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分别奖励每村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各县(区)政府要配合“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的实行,在预算中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发动农民筹资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