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农村环保基层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县(区)要加强县级环保机构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建立环保机构,建立县、乡、村三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各乡(镇)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环保所,各村明确一名村两委会成员为环保专干,县、乡、村分别组建环保协会,把环保工作深入到乡村第一线,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环境管理组织体系,以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环保法制意识的教育,有效防止因干部意识不到位而发展或引进污染环境的行业;要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工作重心要适当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强环境监察的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使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并重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十八)加强科技指导,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农村环保科技奖励机制,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十九)部门联动,强化协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环保、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卫生、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指导农村生态创建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建立农村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负责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方法,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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