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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驻马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四)落实国家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六)规范预售普通住房契税滞纳金征收。个人购买期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之日2个月内,申报办理分户证的,不征收契税滞纳金;2个月后申报的,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征契税总额;购买现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日为买卖合同签订之日2个月内,申报办理分户证的,不征收契税滞纳金;2个月后申报的,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征契税总额。
  (七)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最长年限20年。公务员保证担保贷款最长年限10年,最高额度20万元。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一人担保。公积金余额及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质押额占贷款额的7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达到贷款金额50%的,不再提供贷款担保。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可在职工剩余在职年限的基础上顺延5年。
  三、政策扶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八)实行最低计税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在实行预征时,暂按照最低毛利率,即市区实行10%,县城实行5%比例预征。
  (九)涉及房地产开发规费低限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由水务、电力、燃气、热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直接安装到户,收费到户,其规定收费按低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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