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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各局在收到国税部门每季度传递的《税务证明》开具情况后,应进行比对分析,并及时将分析情况报送市局。
  六、各局应就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范围、资料、流程以及相关税收协定和国内法规定等向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解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对外付汇时扣缴税款及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意识,方便付汇。
  七、《规程》第三十一条所提《税务证明》季度报表由各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汇总填写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略)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略)
  3.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提交资料清单(略)
  4.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请示单(略)
  5.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复核表(略)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台帐(略)
  7.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情况统计表(略)
  8.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情况表(略)
  9.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税系统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式样见附件1)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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