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证明》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时,应提交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提交资料清单》(附件3)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完税凭证应单独记载其代扣代缴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过上述申请资料的,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的《税务证明》时不再重复收取。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申请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一)从市局或区县局、分局网站下载;
  (二)在区县局、分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第四章 《税务证明》的开具

  第十九条 税务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开具《税务证明》,并作相应处理:
  (一)受理时发现《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资料,由申请人按规定补正后另行申请;
  (二)受理时发现申请人所持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证明存在明显疑点的,应及时与开具机关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并报告市局,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具;
  (三)受理时发现申请人虽持有对外支付涉及税款的完税证明,但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情形的,应及时确认相关政策后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不符合开具《税务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由受理申请的税务所初审后,填写《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请示单》(附件4),报相关业务科室认定,并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所就开具《税务证明》税收处理问题向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的政策请示,相关业务科室不能确定有关政策的,应由其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不同业务科室意见不一致的,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请示市局。
  经市局研究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且申请人急需对外付汇的,在开具《税务证明》时限内先行征收相应税款,开具证明。证明开具后,如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项支付不予征税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