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原《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 [2008]57号下发)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外经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和对外交往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省外经发展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有利于对外交往的发展;
(三)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五)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支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三)支持开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所需科研、设施改造等投入;
(四)弥补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出的不足;
(五)支持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的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外经事业发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