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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外经发展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资金申请情况,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管县市同时抄报上级市财政备案;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用途和相关项目情况等内容。

  (二) 各资金申请单位在每年5月30日之前申报省外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

  (三)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单位的资金,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资金申请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外经发展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外经发展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等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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