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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五)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就业与培训的有机结合。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规范培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以省级统筹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改变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在地方培训资金到位的基础上,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各市、县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三)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四)严格培训资金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完善农民工培训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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