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医〔201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第二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高效率地组织实施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根据《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由属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定惠民医疗服务对象身份,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二条 惠民医疗救助对象凭低保、五保证件或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医保证享受惠民医疗救助。
第三条 惠民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户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海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二)城乡低保对象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海南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海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四)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选送可由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或由省惠民医院组织筛查,具体办法由属地市县卫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省惠民医院负责归集惠民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做好相关资料登记、汇总工作,与相关救助部门衔接,并按规定的救助标准实行惠民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