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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一次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进行咨询或事项办理时,承办人应将服务对象咨询或办事涉及的所有内容以及程序一次性告知明白的一项制度。
  (二)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首先明确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立即办;因送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并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有关事项和要求;不能办理的,必须迅速告知。
  (三)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收件、转交并负责跟踪和催办。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科室或部门、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三、限时办结反馈制实施办法
  (一)限时办结反馈制是指在限定时间内将事项办理完毕并反馈结果的一项制度。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领导或机关的各项指示、决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能马上办的就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的,应立即明确办理责任人员、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上述情况办结后立即反馈办理结果。
  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承办人员和办理时限,并向上级领导或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办结后立即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和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当场反馈结果;根据法律、政策规定或其他因素影响不能当场办结的,应马上明确办理要求、人员、时限并告知办结时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主动沟通,并告知新的办理时限。办结后要主动反馈办理结果。
  四、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反馈制以及其他工作制度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办事程序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超出时限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办事态度不当、告知不彻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追责情形。
  (三)对以上情形,按《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功过记录奖惩制度》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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