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120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 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电话的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救护现场、救护途中和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医院或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