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二)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资助无偿献血事业发展,鼓励公民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志愿者权益。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对本市临床医疗用血的监管。
(三)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的制度。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含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参加本市无偿机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单位机采成分血折合全血400毫升计算。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的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民可以直接到市中心血站、固定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等组织下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