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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3.推动开展涉税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包括纳税申报鉴证、涉税审批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以及税务咨询、申报准备、涉税代理等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实现审计业务与涉税业务的衔接。

  4.支持拓展其他相关业务。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破产管理、清算管理、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反倾销调查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

  (二)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扶持力度。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场规律和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采用多种发展模式进行重组联合。对重组后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质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3年内业务收入增量部分免收地方会费。

  3.鼓励境内外上市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三甲医院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

  (三)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

  1.切实打破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严禁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

  2.严格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省财政厅、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避免低价竞争,提高执业质量,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加强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

  1.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体系。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状况、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社会贡献、诚信水平和品牌形象等进行客观考察和评价,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科学引导社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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