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10]270)
《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