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执收部门审批非税收入缓减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非税收入;免缴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非税收入可以缓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非税收入缓减免的书面申请,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审批。
第五条 缴款义务人申请非税收入缓减免时,应当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的书面申请,包括缓减免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二)填报《海南省非税收入缓缴审批表》、《海南省非税收入减缴审批表》、《海南省非税收入免缴审批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执收部门收到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执收部门对申请缓减免非税收入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予以缓减免的,由执收部门直接答复;对拟予以缓减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收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申请缓减免应缴中央级非税收入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执收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审批。